
《如皋市2023年農業支持保護補貼(耕地地力保護)實施方案》政策解讀
一、文件出臺具體時間:2023年3月29日。
二、文件出臺的依據
根據省財政廳、省農業農村廳《關于提前下達2023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預算的通知》(蘇財農〔2022〕97號)和《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業支持保護補貼(耕地地力保護)實施方案的通知》(蘇財基層〔2017〕14號)精神,制定本實施方案。
三、補貼范圍是什么?
根據省財政廳、省農業委員會《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業支持保護補貼(耕地地力保護)實施方案的通知》(蘇財基層〔2017〕14號)文件精神,我市補貼范圍確定為:在本市轄區內,原則上對種地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、村組機動地在土地確權時被確認的耕地;國有農場(農科所)和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給予補貼。暫緩確權的村(組)和有爭議未確權的農戶,仍按原二輪承包面積中的耕地面積給予補貼。
四、哪幾種情形不得享受補貼?
根據省財政廳、省農業委員會《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業支持保護補貼(耕地地力保護)實施方案的通知》(蘇財基層〔2017〕14號)文件精神,以下幾種情形不得享受補貼:
1.已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,以實際占用的面積為準。
2.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補貼的土地。
3.成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,包括: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,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,如工業化作物栽培的連棟溫室、水產養殖池塘、工廠化養殖池、育種育苗場所、農業生產中必須配套的檢驗檢疫檢測用地和環保設施用地等;農業專業大戶、家庭農場、農民合作社、農業企業等從事規?;Z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,如晾曬場、糧食烘干設施、糧食和農資、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等。
4.非農業征(占)用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。
5.經市人民政府認定,長年拋荒的耕地。
6.經市人民政府認定,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。
五、補貼對象有哪些?
根據省財政廳、省農業委員會《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業支持保護補貼(耕地地力保護)實施方案的通知》(蘇財基層〔2017〕14號)文件精神,我市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。
1.農民擁有承包權的耕地,經營權發生流轉的,應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,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;未簽訂的,應補簽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,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。補貼發放對象以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。
2.村組機動地在二輪承包或土地確權時被確認的耕地,承包給農戶或者其他經營主體種植時,村組應當與承包主體簽訂村組機動地承包協議,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;未簽訂的,應補簽村組機動地承包協議,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。補貼對象以村組機動地承包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。未承包給農戶或者其他經營主體種植的,補貼資金由村組集體享有。
3.國有農場、國有農牧漁良種場的耕地,已發包給農場職工或其他經營主體的,應簽訂耕地承包協議,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;未簽訂的,應補簽耕地承包協議,并在協議中明確補貼資金受益方。補貼對象以耕地承包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為準。由農場自行經營的耕地,補貼資金歸農場集體享有。
六、補貼計發依據是什么?
2023年我市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計發依據為土地確權時被確認的耕地,對于暫緩確權的村(組)和有爭議未確權的農戶,計發依據為原二輪承包面積。
原文鏈接: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《如皋市2023年農業支持保護補貼(耕地地力保護)實施方案》的通知